税收法律中减免税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971

㈠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①、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

②、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 ③、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

④、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

⑤、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税收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

⑥、上述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⑦、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⑧、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起算,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销;

⑨、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⑩、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㈡所得税法

①基本规定

1)划分标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居住在缅甸的时间不少于183天,则可作为居民外国人;按照缅甸公司法或其它现行法律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可成为居民外国人;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国人组成的协会(而非公司),如果其业务的监控、管理和决策完全在缅甸境内进行并实施,应视为居民外国人;

--非居民外国人是指并非缅甸居民的外国人,因此,外国公司在缅甸的分公司是“非居民”,因为它是在缅甸以外设立的;

但上述分类与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无关。

2)纳税年度

所得税纳税年度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从当年的四月一日起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在财政年度中,有收入的年份称为“所得税年”,下一年则为“评估年”。收入的资料应在所得税年度的6月31日或之前报送税收办公室,但如果业务终止了,有关资料应在终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资本收益的资料应在处置有关资产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不合理的收益将以罚代税(最高为10%)。

3)税源

居民外国人或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无论来源于缅甸或国外均应纳税。非居民外国人或企业收入来源于缅甸境内,应按非居民所规定的税率纳税。主要来源分为:职业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财产收益和未申明收入。

4)所得税的计算

在计算一项业务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为此产生的费用,如:合理的业务开支、业务损失的抵偿、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向慈善机构捐献的减免(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等,但以下费用不得扣除:资本消耗、个人花费、与业务不相称的花费,除职业服务外,支付给并非公司或合作社的任何协会成员的费用等。在“职业、财产和其他收入”项下的收入,也按上述方法计算,但与财产收入有关的折旧费不能扣除。

②免征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对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

1)宗教或慈善机构的收入,并且该收入只能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

2)政府当局的收入(如发展委员会);

3)与存款(储蓄)有关的任何收入;

4)抚恤金收入;

5)死亡或受伤补偿;

6)人寿保险收入;

7)除资本收益和企业收入(如业务、职业或假期)之外的非定期或一次性收入;

8)来源于协会或公司、工厂等个人的分利或分红收入。

③主要税率

1)个人所得税

--工资所得税:3%-30%(工资总收入低于25000缅元,不纳税);

--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20%;

--其他所得税(指职业、业务、财产和未申明收入等):3%—5%;

2)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收之前)

--缅甸国营公司所得税:30% --参与缅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所得税:30% --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0% --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5%

--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后)的所得税:30%

3)资产收益税:个人物品,如:家用物品、珠宝、股票、证券等不作固定资产,免征所得税;资产收益年价值少于50000缅元,免征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的资产(含汽车)收益税率为:40%

--居民公司的资产收益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