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国投资法》中关于外国企业在缅的用工规定及税收减免事项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1045

         为保障缅甸本国公民的权益,增加缅甸国内就业岗位;并鼓励外国投资者入缅投资,缅甸政府于2012年11月颁布了《缅甸外国投资法》,对外国企业在缅的用工规定及税收减免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一章 用工规定

第二十四条  -

(一)投资人对国民熟练工人及职员的使用,从项目开始之年起,第一个五年末国民职员占比至少25%,第二年五年末至少50%,第三个五年末至少75%。对于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委员会可适当放宽期限规定;

(二)为达到用工要求,投资人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不需要熟练技术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民员工;

(四)工人招募可由劳工部或国内职业中介及按投资人的需要办理;

(五)项目招工需按规定由当事人双方签订雇佣合同;

(六)国民职员被聘用后的工资待遇,需与同级外国职员一致。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外籍员工需向委员会申请工作准证及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应当

(一)按规定签订雇佣合同;

(二)雇佣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包括应注明最低工资标准、假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班费、损失赔付、福利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保障事项等;

(三)依法处理内部纠纷。

第十二章 税收减免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外国投资,委员会可审批投资人如下税收减免等事项:

(一)制造业及服务业企业从开始运营第一年起连续五年内免所得税。如企业经营业务有利于国家发展,视项目情况延长税收减免期限;

(二)企业利润作为专项资金在一年内用于追加该项目投资的,减免所得税;

(三)企业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本的折旧,在计税时按规定折旧率计算后从利润中扣除;

(四)对出口产品减免最多至50%的所得税;

(五)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税率享受国民待遇;

(六)在境内从事项目有关的研发费用,在计税时从利润中扣除;

(七)企业享受五年所得税减免政策后,如果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则从亏损年起最多连续三年减免所得税;

(八)对于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物资,可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九)项目竣工后前三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十)经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十一)对出口产品减免商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