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18年第25号通告(摘译)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999

允许外国企业、缅外合资企业在国内开展零售、批发业务


一、目的1.促进零售、批发行业公平竞争;2.降低商品价格、使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权;3.提升销售行业产品、服务质量,促进技术提升;4.使国内产品获得更多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5.吸引外资;6.创造就业。二、销售权缅甸国民全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缅外合资企业需遵循以下规定:1.禁止类商品除外,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允许零售、批发国内外生产的产品;2.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允许在省邦认可城市进行零售、批发。 三、资金规定(一)外商独资企业

类型

针对拟销售货物初始投资额(不包括土地租金)

批发

500USD以上

零售

300USD以上


(二)JV企业

缅甸公民占股

类型

针对拟销售货物初始投资额(不包括土地租金)

≥20%

批发

200USD以上

零售

70USD以上

<20%

批发

500USD以上

零售

300USD以上


(三)缅甸公民全资初始投资额在能力范围内即可。四、需遵守的规定1.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零售、批发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MIC认可(复印件)、MIC许可(复印件)(需获得MIC认可的外资企业和JV企业);3)相关市政发展委员会或省邦发展委员会支持函;4)零售、批发商品清单;5)详细商业计划(Business Plan)(包括:初始投资额、销售地、面积等)*本通告适用于所有缅甸国民全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缅外合资企业。但对初始投资额在70万美元以下、从事零售、批发的缅甸国民全资企业可不进行注册。2.本通告发布前成立、从事零售、批发业务,初始投资额7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缅币的缅甸国民企业,需在本通告发布后150天内向商务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注册:1)企业营业执照;2)零售、批发商品清单;3)详细商业计划(包括:零售、批发环节所需流转资金、销售地、面积等)4)从事销售的企业有多个分部,需提供分企业数量、销售商品清单、详细商业计划。3.从事销售的企业需遵守市政发展委员会和地方政府规定,并在规定日期内开业销售。4.从事销售的企业需遵守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足量的商品,提供商品售后保险和服务,保护环境。五、禁止1.缅甸国民全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缅外合资企业不得从事禁止类商品的零售、批发业务;2.禁止外商独资企业、缅外合资企业从事929平米以下的小型超市、便利店零售业务;3.禁止缅甸国民全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缅外合资企业在销售商品的服务环节开展不公平竞争。六、纳税缅甸国民全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缅外合资企业需依法对进口、销售环节缴纳税费。七、审查监督、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八、其他已注册的零售、批发企业,需增加分店或扩大业务时,需在开业前90天向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