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财年缅甸税务实操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778

       在已经结束的2016-2017财年的各项税务实操工作(包含2015-2016财年企业税务审核、定税及2016-2017财年各项企业、个人税务工作的执行与监管)中,我们观察到,内税局作为企业税务的主管部门,除了实施2016年税法新规外,在企业税务实际审核、定税、各项税务监管等执行方面有了很多变化与调整,并就2017-2018财年的企业税务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建议。因此,如在缅企业不能及时应对这些实操当中的变化,则很有可能会在新财年的税务操作过程中遭受不可预见的损失。因此,本文主要就新财年的税务实操工作层面,针对近年来企业实操中遇到的困境与内税局高级税务官员进行了交流,并结合税法的精神和要求(为了突出实操重点,本文不主要论述新税法的各种法条)做出一些预测,为在缅企业在新财年的税务实操工作做初步提示(由于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与税法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中,因此咨询意见以事务所律师会面实时给出的意见为准)。


一、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定税过程中成本项的认定

       与很多发达国家的税务监管体系不同,在缅甸,主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目前仍旧没有强制要求企业通过其在缅甸银行设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及现金来往(部分项目情况除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定税的过程中,常常没有办法直接通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来审核企业在利润表中列出的各项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作为替代方案,主管部门常常要求企业提供与报表中所列的成本项相关的预扣税证明,以证明这些成本项的真实性。然而,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对于工程承包类企业)而言,其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常常并没有依法注册并纳税,因此实操中由上游企业进行预扣税操作的难度就非常大,下游企业一般也不会接受预扣税(否则就要直接提高报价费用)。一旦企业提供不了预扣税证明(企业仍旧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明文件),则主管部门在成本认定方面就可能会大打折扣(如50%-70%),而这就会导致企业认定利润大幅上升、税务成本大幅提高的结果。在新财年中,我们认为主管部门会进一步加大预扣税的管控力度,甚至不排除会出现无预扣税证明的成本费用完全无法得到认定的极端情况,从而产生极大的税务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在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的时候,应坚持这些下游企业都要依法注册,并依税法做好预扣税的扣缴且保留相关证据

 

二、 关于SAS系统

        2017330日内税局召开的税务工作研讨会中,内税局向目前在MTO 2申报企业税务的企业代表推荐在新财年使用SAS系统(即企业自助申报及评估系统)。企业可以通过SAS系统自行计税并缴税,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税务申报及审核的效率。然而,在这次研讨会中,主管部门也并没有披露很多企业代表关心的细节问题,如营业税抵扣、预扣税等税种的具体操作问题等。因此,我们建议,由于SAS系统仍处于初步运营状态,仍旧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及风险,相关企业仍可暂时使用目前的企业税务申报方式,并密切关注SAS系统相关的政策消息。

 

三、 关于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合约签订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印花税的缴纳,否则将被处以应缴税金10倍的罚款。自2015-2016财年后,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各类合约(包括各类工程服务协议、不动产及大额动产租赁协议、贷款协议等)印花税的监管。通过对2016-2017财年印花税实操过程的观察,我们认为在新的财年中,印花税的管控将更加严格,主管部门也不再接受合同回签的操作方式。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各类合同后应立即着手办理印花税申报及缴税工作,以避免高额罚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