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双边税收协议(DTA)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实际操作分析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921

      对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而言,在看好缅甸投资市场的同时,一般也都会关注其投资行为是否能得到缅甸相关法律的保护,以及能否在最大限度上实施合理避税,以达到压缩成本,最大化利润的目的。本文就事务所执业三年以来遇到的,有关外商投资中常见的关于DTA的实际问题,在实操的角度上进行初步解析。
      根据缅甸政府于2014年颁布的《缅甸联邦税法》(The Tax of the Union Law 2014),对于缅甸居民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CIT税率为25%;相对地,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CIT税率为35%。另一方面,就资本收益税CGT(缅甸暂时没有颁布独立的资本收益税法。通过销售、交换及转移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资产不仅包含土地、房屋、车辆;也包括股票、债券及契约等)而言,其税率对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是10%与40%。
       以一家中国的酒店开发公司进驻缅甸市场开发建设酒店为例,如其在2009年时在缅甸投资1000万美元在仰光建设了一座酒店并运营至2014年,在2014年时将酒店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转让,那么该公司在酒店资产转让上的收益为500万美元,按照缅甸税务当局的规定,该公司需要缴纳20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因此利润被降低到了300万美元。
       一部分投资者提出问题,根据缅甸与新加坡、英国、越南、印度、马来西亚、韩国等国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如果该中国酒店开发公司首先设立新加坡控股公司,再设立由新加坡公司控股的缅甸子公司进行酒店开发运营及后续的转让,那么是不是能够依照DTA条款,根据新加坡的税法,将CGT由40%减少到10%呢?
       实际的情况是,缅甸税务当局在实际操作与新加坡之间的DTA条款时并没有足够的案例可以借鉴。而新加坡方面,能享受DTA优惠政策的对象一般为新加坡居民,且新加坡税务局并不给上述的所谓新加坡控股公司(并没有在新加坡有实质的经营活动)提供新加坡纳税人证明。因此,该条款的运用在实际操作中并无绝对的可靠性。
      可替代的方法是,投资人可以首先在缅甸设立外资服务公司(虽然DICA不允许直接设立所谓“控股”公司,但是可以通过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缅甸外资服务公司,实现后续项目的控股功能。依照缅甸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将被视为居民公司。若该控股公司亦由新加坡公司控股,则风险更小,保障性更好),再通过该服务公司控股后续的一系列需要经过MIC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如公寓开发、酒店开发、物流等项目),通过这种方法,则可以回避上文中叙述的DTA条款的不确定性,已达到减少税收风险的作用。
       对于外资服务公司而言,DICA不允许其只进行控股操作,该公司也需要开展一些小规模的服务业务,用以开销50000美元的实收资本。